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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图书馆接收捐赠文献实施办法(置顶)

发布时间:   2017-07-12    

  
》》赠书留芳名--作者捐赠库


  辽宁省图书馆是本地区的文献资源收藏中心,接受各类文献的捐赠是加强我馆文献资源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长期以来,辽宁省图书馆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无偿捐赠和大力支持,收到捐赠的各类文献近万册,不仅丰富了我馆馆藏文献,更让广大读者从中受益,为此,辽宁省图书馆向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为进一步做好文献捐赠的接收工作,现将我馆有关捐赠办法公布如下:

1. 接收范围:

1.1中外珍稀古籍、舆图、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名家代表作手稿、革命历史文献等具有较高保存和研究价值的文献;

1.2对本馆未入藏,其内容涉及建国以前有关东北地区、建国后有关辽宁地区的地方文献;

1.3本馆未入藏的其他文献资料;

1.4建国后正式出版物;

2.下列图书本馆不予接收:

2.1违反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图书;

2.2连续出版物中不能保证连续性、完整性的文献书刊;

  2.3本馆已入藏足够复本的文献;

  2.4内容低下,宣传封建迷信,或其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文献;

  2.5内容时效性很强的文献,当其内容已不再具有参考价值的文献;

  2.6涂抹、水渍、有图章及破损严重的图书;

3.相关权益:

本馆接收机构团体及个人赠书后,其所有权和处理权归本馆所有。可以入藏的文献,本馆将向捐赠者邮寄入藏(捐赠)证书,并将您的赠书情况在本馆网站文献捐赠栏目中予以发布;对不符合本馆受赠要求的文献,本馆将根据文献收藏与剔除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4.捐赠文献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168号
辽宁地区正式出版物收件人:辽宁省图书馆采选中心(收)

 


邮政编码:110167

联系电话:024-24822592

联系人:吴丽杰,敬莉

也请捐赠文献的单位和个人留下联系方式,方便我馆寄发入藏(捐赠)证书或回执。